兰州文理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5-29浏览次数:1069

兰州文理学院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先进、可靠、安全的网络服务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保障校园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兰州文理学院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三、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四、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保卫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五、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实名认证制度,并自觉遵守《兰州文理学院校园网络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六、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应立即上报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并保留证据后自觉立即销毁;发现涉密信息应立即上报党委(学校)办公室、信息中心,并保留证据后自觉立即销毁。

七、各二级单位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八、校园网只对符合测评安全的单位配置提供网站和信息系统服务,并定期检查其所开设网站和信息系统安全使用状况。

九、各二级单位需要对本单位负责的网站和信息系统安全负责,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切实保护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园网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保卫处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三)盗用他人上网账号。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七)故意或过失泄露师生个人信息及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八)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