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信息中心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7-19浏览次数:11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中心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出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四条 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如涉及保密问题,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五条 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六条 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七条 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 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