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通信基站、弱电机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22浏览次数:1792

兰州文理学院通信基站、弱电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通信运营商在学校架设基站、开展通信业务、占用弱电机房的行为,保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 8>)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站建设

第二条通信运营商在校园内架设基站应当遵从合理架设的原则,在保证通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架设通信基站天线。

第三条因通信需要确有必要架设基站天线的通信运营商,须向学校提交下列资料,待学校审批之后投入建设。

(一)架设基站天线的书面申请;

(二)架设基站天线的详细方案;

(三)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四)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五)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六)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第四条通信运营商向学校信息中心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后,由信息中心会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通信运营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无线数据业务,不得对学校的无线网络覆盖造成干扰。

第六条通信基站实行有偿建设制度。2017531日前已经批准建立的基站(每个基站天线数不能超过10根),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经学校审核后续签合同并缴纳费用,场地租赁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80元,电价按工业用电标准收费,并签订有效期为3年的合同。如未按时续签合同,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停止供电并要求限期拆除。

该办法执行之前已经批准建立,但未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站,应依前款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否则将停止供电并限期拆除。

2017531日后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基站,如确实需要,新建基站按每个基站40万元的管理费标准收费;相关费用按前款执行。

第七条通信运营商经批准架设基站天线时,要确保学校的整体建筑风格与校园美观不受影响,基站天线应采用景观天线或美化天线,保证基站建设与学校的整体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第三章 基站和弱电机房管理

第八条学校信息中心为通信基站、弱电机房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通信运营商在学校的基站设置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通信运营商在学校的弱电机房设置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相关合同的续签、费用的催缴等工作。

前款所收相关费用由通信运营商直接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九条通信运营商在此办法执行之前已经使用并签订了弱电机房租赁合同的,合约期满后租赁费用标准按本规定的第十一条执行。

通信运营商使用学校弱电机房未签订合同的应及时补签,不签订合同的由信息中心联合后勤管理处责令其将设备搬出。

第十条通信运营商需要租用弱电机房时,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信息中心会同后勤管理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学校批准。

弱电机房只有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并由承租人缴纳相关费用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弱电机房房屋租赁使用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米80元,包括共用机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弱电机房的电费由学校后勤管理处依国家工业用电标准单独收取。

第十二条为避免因负荷过大而引发火灾,通信运营商在弱电机房内所安装设备的峰值电压不得超出弱电机房的额定电压。

第十三条弱电机房内不准住人、堆放杂物,进出弱电机房要经过信息中心批准。经批准进入弱电机房的人员必须遵守弱电机房管理的相关规范,服从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四条通信运营商在楼宇内使用弱电井和桥架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一)不得破坏或影响楼宇内的其它线路;

(二)除运行维护自身设备外,不得擅自动用学校的交换机、配线架、电源、面板、模块等设备;

(三)不得在楼宇内铺设管道;

(四)不得拉明线。如确有布设明线的需要,须征得学校的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通信运营商必须定期对弱电机房、配线架进行整理,在运行维护过程中要保持设备线路的有序。

第十六条通信运营商应制定弱电机房管理办法作为弱电机房租赁合同的附件操作执行。

第十七条通信运营商不得在学校弱电机房内堆放杂物,乱扔垃圾、烟头。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杂物、垃圾要及时清理,保持弱电机房的整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应当作为学校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相关合同的有效附件。

通信运营商违反本规定,兰州文理学院有权单方面与其终止合作关系,解除相关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兰州文理学院通信基站、弱电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管理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