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通信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22浏览次数:1726

 

兰州文理学院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信业务管理,本着规范管理、方便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校园通信网络是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固定电话通信系统、无线网络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平台系统、数据服务管理中心、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的总称。

第三条 校园通信网络作为学校的资产,必须精心爱护,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对通信网络设施设备造成损坏这,相关责任人应予照价赔偿。如恶意破坏通信线路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接入、移动电话接入、有线网络接入、无线网络接入,移动通信基站架设、弱电机房租赁,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开挖、使用与维护,联网通信设备的放置(自动提款机、自动存款机、Pos终端、自助售卖设备、广告设备等),与各通信服务商协商交流,校园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一切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由学校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及网络通讯;

(二)在校内铺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管道;

(五)与通信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通信服务商广告信息;

(七)与各企业订立自助服务协议;

(八)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实施第五条所述行为的,信息中心将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完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通讯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须经信息中心同意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信息中心应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 使用权、所有权不属于兰州文理学院的设备(自动提款机、自动存款机、Pos终端、自助售卖设备、广告设备等),凡需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讯,应在与学校订立相关协议的基础上,依据协议向学校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二章校内通信施工及通信管道的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校内通信线路施工(室内及室外)前,需持介绍信到信息中心办理《兰州文理学院校内通信施工许可证》,申请中必须注明施工和维护的项目、内容和时间,并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信息中心审核,由信息中心对通信线路设计施工等环节提出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审核通过后开具《兰州文理学院校内通信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或个人持《兰州文理学院校内通信施工许可证》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进场手续,未取得《兰州文理学院校内通信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后勤管理处的相关安排。凡不符和以上要求的,信息中心将会同后勤管理处进行清理,且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负责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为维护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一条 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校内通信井、通信管道须做出明确标识。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他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通知信息中心,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相应责任书后方可开工。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通信线缆断裂,学校将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三章固定电话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办公区固定电话安装以各行政管理部门科室为单位,原则上每科室只配备一部电话。教学单位以实际业务需求为单位,原则上每项业务只配备一部电话。

第十三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迁移校内办公用固定电话的部门和单位,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交信息中心核实。审核通过后,信息中心通知运营商进行受理。需特殊接入外线电话(指无线座机)的部门、单位,应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待信息中心与相关通信服务商联系受理后,方可进行安装。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安装、拆移办公固定电话。如需开通市话、长途、彩铃、来电显示等附加功能,须由各部门、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办公电话资费(月租费、安装费、移机费)标准按照运营商相关资费标准执行。因用户欠费产生的通信损失与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办公电话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缴纳,电话未缴费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日期的,运营商将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进行销号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信息中心核准私自接入各通信服务商电话及开通各种通讯服务(含光纤、ADSL等校外数据业务)的部门,信息中心将上报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互联网、校园网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校园网络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校园网络收费,依据《兰州文理学院校园网络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一律实行预付费制。

第十九条 校园内网络接入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如需申请接入校外网络资源的部门及单位,须经信息中心核准同意,未经核准的视同为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由信息中心督促其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文理学院校园网络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内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实名制(包括后台实名制、前台实名制)。

第二十一条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WEB服务、BBS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EMAIL服务、VOD点播、电子商务服务等ICP业务)须经信息中心批准,并报送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对私自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者,信息中心将终止其网络通信服务,同时报请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强化网络安全管理,校内提供开放式服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提供网站服务相关源码,并满足学校服务架设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luas.edu.cn”代表兰州文理学院官方域名后缀,由信息中心进行管理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采用近似名称或盗用域名指向等行为均视为直接侵犯兰州文理学院民事权利,学校将终止侵权其行为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兰州文理学院校园网络不允许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以避免对校园网络通信产生不良影响。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信息中心将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以上设施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移动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开展移动通信业务,需报信息中心备案,经学校同意后,依据《兰州文理学院通信基站、弱电机房管理暂行办法》签订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与兰州文理学院签订服务协议的通信服务商,依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享有相应校内权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通信服务商不得在校内宣传与兰州文理学院未订立协议的业务。若有违反,学校将及时进行清理,并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任何通信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兰州文理学院资源进行商业活动,一经发现,学校将制止其行为并进行清理。

第六章 校内通信网络的维修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出现通讯故障,信息中心将在接到用户报修后,按报修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反馈和维修,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状况无法维修时,应及时向用户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维护范围包括:校内固定电话通信故障(不包含运营商线路)、网络线路故障、网络接口故障、网络设备维修维护、网络设备间的规划调整、会议中心等无线网络通讯保障。如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提供非职责内的服务,需经由信息中心负责人批复,并由用户支付产生的相关费用。为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有关用户个人帐号、密码等信息的业务,用户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所信息中心现场办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中心提供电话报修、网络保修和信息中心前台业务受理报修三种方式。报修时用户须留下真实姓名、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因用户个人行为(如:装修、重新改设室内管线等),或电话机、手机、电脑自身软硬件问题造成的通讯故障,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络不支持任何代理及路由器设备,因用户采用代理或加装路由器导致网络不通、网速过慢、IPV6无法使用等一切故障,均由用户自行处理。因用户个人使用行为引发的主机系统故障或感染计算机病毒,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兰州文理学院信息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行生效。


 关于印发《兰州文理学院通信基站、弱电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管理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