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22浏览次数:1899

兰州文理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兰州文理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业务的管理,保护系统使用单位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文理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中的子系统,具有校内身份识别、食堂等校内消费、银行圈存、图书借阅、校务管理等功能,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卡功能,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兰州文理学院校园卡为CPU卡,是“校园一卡通”系统专用设备上使用的介质,由兰州文理学院信息中心统一制作并发放。

第四条信息中心根据学校智慧校园建设信息标准制定唯一识别号,学校新建信息化项目,凡涉及校务管理、身份验证或收费等事项,必须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不得重复发卡和另设识别号。

第五条学校信息中心负责全校校园卡卡务管理及系统设备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终端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校园卡管理

第六条为便于管理和身份识别,每人仅限办理一张校园卡。根据持卡人的身份,“校园一卡通”卡片分为三类,即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临时卡需到信息中心申请方可办理。

第七条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为实名制卡,具有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持卡人具有的使用功能,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规定决定。持卡人须根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使用校园卡。

第八条教工卡发放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册教职员工,有效期为在校时间。

第九条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学校各类学生,有效期为学制时间或在校时间。

第十条临时卡的使用对象为居住和生活在校内的职工家属、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和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讲学、作业等工作的临时人员,有效期为在校时间。 

第十一条使用校园卡消费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能透支,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所有校园卡合法持有人都视为承认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当使用校园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如有违反,信息中心有权予以没收或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未经授权或未获批准,校内任何部门无权没收、质押校园卡。

第十四条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而进行恶意支出,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外,严重者将移交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并依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校园卡卡务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和教职工第一次办卡一般采取批量办理,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信息电子版统一交信息中心进行制卡,每年批量办卡一次;临时卡一般采取现场制卡。

第十七条因故未能集中办卡的学生和教职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下同)和数码照片,经职能部门审批后,到信息中心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居住和生活在校内的职工家属,凭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可办理实名制临时卡。

第十九条自助设备无法完成的校园卡业务,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中心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持卡人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证件到信息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变更所属单位,信息中心依据职能部门通知,在系统内调整部门,不需更换校园卡。如持卡人需要更换,则须承担换卡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遗失后,应及时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校园卡挂失后,可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新卡。补办时需交纳制卡的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校园卡丢失、污损、毁坏造成无法使用,可到信息中心换卡。换卡时须交纳新卡的工本费。换卡后,原卡自动作废。

第二十四条所有持卡人离校时应办理校园卡注销相关手续。毕业生离校三月后由信息中心会同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在系统中统一办理身份注销。

第二十五条有效期已到的校园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本人需持相关证明,到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已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的持卡人,如需要再使用校园卡,应按新开户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校园卡商务消费系统设有“两密一限”功能,即“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持卡人初始密码由“校园一卡通”系统提供。

第二十八条校园卡电子钱包充值方式有现金充值和自助充值。持卡人可使用信息中心提供的圈存机、自助现金充值机、客户端、微信、支付宝、网银等自助设备和软件,完成充值。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可使用信息中心提供的圈存机、客户端等设备和软件完成修改密码、修改消费限额、挂失解挂、余额查询等业务,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中心现场办理。

第四章商户管理

第三十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各校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后勤管理处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商户。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食堂、餐馆、商铺、浴室等经营户,凭后勤管理处有效证明,到信息中心开通商户功能后,方可获准使用校园卡消费系统终端设备收取消费款,并定期与后勤管理处进行统一结算。

第三十三条商户必须按规定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押金,并根据商户与后勤管理处约定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三十四条各商户账户销户手续应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业务终结后一个月内,凭后勤管理处有效证明到信息中心办理拆机,然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收费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园卡的工本费用的管理

1.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中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和学校人事处确定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第一张校园卡工本费由学校承担。

2.其他人员或申请办理第二张以上校园卡的收取20元工本费。

3.校园卡遗失或损坏补办校园卡的,收取20元工本费。

4.因短期在学校生活,需要使用校园卡,每卡收取工本费20元,离校时在信息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5.补办、换卡等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收取的工本费,由信息中心代收上缴学校财务。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前,需要先到图书馆进行图书借阅清算,然后到后勤管理处结算校园卡账户剩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离校后,超过有效期3个月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校园卡,信息中心将予以销户。

第六章  专用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由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圈存机、消费 POS 机、读卡器、自助系统、UPS电源等设备及相关的校园网和专用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和身份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内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四十一条“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信息中心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商户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安排指定人员,每周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数据线以及电源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信息中心。

第四十三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由信息中心负责导入。未经信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平台。

第七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持卡人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服务质量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四十五条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校园卡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六条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对不符账务的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四十七条持卡人有义务配合后勤管理处对其账户出现的异常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后勤管理处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信息中心和后勤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指导协助校园卡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兰州文理学院通信基站、弱电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管理文件的通知.pdf